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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把黑格尔还原成康德吗?

2007-07-07 16:30:00 来源:博览群书 卿文光  我有话说

黑格尔哲学研究早已是哲学研究的重要领域,各国学者都有可能对此做出贡献。但黑格尔哲学毕竟产生于德意志民族,有其民族特色,其他民族的学者由于语言、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和限制,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深入黑格尔哲学的堂奥,这确乎是一个问题。比如,由于美国在语言、民族、文化等方面与英国的密切关系,人们有理

由怀疑,主要受到英国的经验论和分析理性传统所支配的美国人,能进入黑格尔哲学那高度思辨的世界吗?但美国哲学家罗伯特・皮平(Robert B. Pippin)的著作《黑格尔的观念论――自意识的满足》(Hegel's Idealism――The Satisfactions of Self-Consciousness? Cambridge Uni. Press?1989,陈虎平译,华夏出版社2006年3月版),其学术水准和影响似乎能在相当程度上消除人们的上述怀疑。

首先,这本书以其高度的学术性被认为代表了现代黑格尔研究的学术水准(见中译本的“作者简介”)。作者显示出他对近几十年来国际黑格尔哲学研究状况和成果的充分了解及尊重。行文中,作者显然是在竭力追求无一字无来历的学术著述规范,他自己对黑格尔哲学研究的见解以及他对别人见解的评论,都尽可能地在黑格尔的著述中找出充分的论据,并做严密、细致、充分的论证。显然,在这里,美国哲学家所具有的分析哲学素养起了重要作用。分析哲学基本仅是分析的理性,这一先天缺陷使它对理性的见解逊于德国哲学。但须知,理性的分析功能是理性的首要环节,对它的自觉和重视是西方哲学的一个主要优点,这一传统在西方源远流长,其奠定者亚里士多德本人就是首屈一指的分析大师。正因为它的重要性,即使在对理性的认识大大超出了分析哲学的德国哲学流派中也不难发现,重视理性的分析功能是它们所共有的基本方面,胡塞尔现象学在这方面就堪称楷模。胡塞尔对意识无微不至的分析,其细致和严密甚至超过了分析哲学。了解胡塞尔现象学的人都知道,在哲学研究中严格遵守理性的分析功能绝不是轻而易举的,绝非只是简单地遵守同一律、矛盾律。

内容丰富是本书的另一优点。本书中译本正文和注释两部分也就430多页,以这一不大的篇幅却对《精神现象学》和《逻辑学》进行了相当深入和较为全面的考察,在此之前作者还详细讨论了德国观念论从康德到黑格尔的发展,这是不容易的,这要求作者对黑格尔哲学的主要内容及其与先前的德国古典哲学的联系有一个提纲挈领的原则性把握。作者认为,黑格尔哲学是对康德先验观念论的继续和完成,根本上没有超出康德的先验观念论立场。这是作者试图从总体上把握黑格尔哲学全貌的一种新尝试,也是本书最值得注意和最易引起争议的地方。

作者对黑格尔哲学核心原则的这一认识首先表现在书名及正文三大部分的标题上。本书分如下三部分:观念论的背景、观念论的现象学、观念论的逻辑。作者所说的“观念论(idealism)”仅指先验的主观唯心主义;通常所说的客观唯心主义,作者称之为形而上学或实在论(realism)。在第一部分“观念论的背景”中,作者竭力论证这样一种主张:康德的先验演绎及其所存在的问题在根本上支配着从费希特到黑格尔的德国哲学的发展。在这一部分,作者以康德的先验演绎及其所存在的问题为主线,详细论述了费希特、谢林和耶拿时期的黑格尔对康德先验演绎及其所存在的问题的各自的理解和解决尝试。这一部分论述充分显示了作者在德国古典哲学领域深厚且相当全面的造诣,是全书最精彩的部分。

本书二、三两部分是作者对《精神现象学》和《逻辑学》的某些部分相当详细系统的考察。作者企图藉此论证他对黑格尔哲学的上述根本认识。这两部分内容在显示出作者对黑格尔哲学较为全面和深厚的造诣的同时,也充分暴露了他的见解及论证所存在的问题,其中问题比较大的是:

一、作者对《精神现象学》的考察基本都集中在《精神现象学》的前4章。在第二部分120页的篇幅中,对《精神现象学》后4章的讨论,连同对《精神现象学》与《逻辑学》关系的讨论总共不到8页,且语焉不详,表现出作者对后4章尤其是考察精神(Geist)和绝对精神的6、7两章,缺乏积极的认识。须知,从篇幅上讲,后4章占《精神现象学》全书篇幅的2/3以上;从内容上讲,后4章(尤其是6、7、8章)在黑格尔心目中要比前面考察意识和自我意识的几章重要得多,因为黑格尔的“精神”是超越了意识和自我意识且作为它们的真理和根据的东西。这表明作者对《精神现象学》的考察有不小的缺陷。作者之所以对“精神”部分基本无讨论,原因在于他认为黑格尔哲学根本上没有超出康德的先验观念论立场。先验观念论的根本局限是主观唯心主义,用黑格尔的话说,它只知道主观的精神或者说精神的现象:意识和自我意识,不知道精神本身。(《精神哲学》第207~208页,杨祖陶译,人民出版社,2006)

二、作者似乎不知道,在《逻辑学》中,思维与存在或意识与对象的分裂是已克服的。作者认为,《逻辑学》类似于康德的先验逻辑,是关于认识的客观性和可能性的充分前提或条件的先验的纯粹知识。作者说,《逻辑学》“只是一种‘逻辑主观性’的论述,一种关于什么是一个思考着的主体的论述”,是“关于认识是什么的一个绝对的或最后的论述,而不是关于一个神圣绝对的知识的论述”(中译本第350页)。作者所以会有这一认识,原因正在于他只知道主观的精神,不知道精神本身。黑格尔的精神是自我意识和(客观)实体的统一,思维与存在或意识与对象的分裂在精神那里已克服了。《逻辑学》是纯粹的精神,是精神的概念,故《逻辑学》中的概念既是存在也是思想,那里不存在思维与存在或意识与对象的区别、对立。

三、本书在考察《逻辑学》本质论时,对黑格尔关于现象(Erscheinung/Appearance)与现实(Wirklichkeit/Actuality)的区分视而不见,统称之为现实。我们知道,《逻辑学》本质论分三大部分:(1)作为反思(Reflexion)自身的本质;(2)现象;(3)现实。本书第9章第3节“有根据的现象”考察的不是本质论第二大部分“现象”,而是属第一部分的“根据”;第4节则把本质论第二、三两部分(“现象”与“现实”)一锅烩了,混淆了黑格尔做出严格区分的这两个概念〔“现象”的根据是本质论第一部分中的“根据(Grund)”概念,“现实”的根据是第三部分的“绝对物(Absolute)”概念〕。第9章第4节则把属于“现象”阶段的那些范畴,如“力与力的外在化”,和属于“现实”阶段的范畴,如“可能与必然”相提并论(第325~326页),且对“现实”阶段最重要的概念“绝对物”只字不提。本书出现这一严重缺陷并不奇怪,因为黑格尔的“绝对物”就是斯宾诺莎的实体概念。实体是绝对的客观性,是精神所具有的首要和本质的规定性,精神正是据此而超越只具有主观确定性的意识和自我意识的。作者忽视黑格尔的精神概念(这一概念属于作者所不屑的形而上学),把黑格尔还原为康德,当然不可能理解黑格尔的“绝对”亦即斯宾诺莎的实体。

四、在对《逻辑学》概念论的考察中,作者非常看重“概念论”正文前“概念通论”中的某些内容,因为在这里,黑格尔强调了他的“主观概念”与康德的“先验自我”的某种内在一致,这显然是作者论证他把黑格尔还原为康德这一见解的好机会,但他却把康德的“先验自我”或“统觉”与黑格尔的“主观概念”等同了。其实黑格尔的“主观概念”与康德的“先验自我”有一最重要的区别:黑格尔的“主观概念”是经过绝对实体的中介的,因而同时具有绝对的客观性,内容、对象和客观性皆蕴涵于其中,绝不仅是主观的东西;而康德的“先验自我”仅是主观的形式,内容、对象和客观性皆在其之外。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本书的优点和缺点都是很突出的。但即使是缺点,也因为作者在试图将黑格尔还原为康德的过程中,对黑格尔与康德的关系做了非常详尽充分的挖掘而另有其价值。我认为,本书的学术水准和纯粹的学术性值得敬佩,然而其主旨――把黑格尔还原为康德――的论证尝试是不成功的,至少是可疑的。

  (《黑格尔的观念论》,〔美〕罗伯特・皮平著,陈虎平译,华夏出版社2006年3月版,3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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